《证据法学》串讲笔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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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网 [ 2013年5月16日 ] 【大 中 小】
证明相对性原理成立的原因是:1、从哲学上看,客观事实一经发生,就成为永恒的过去,不可能完全复现;2、从认识案件事实的主体上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间接性和推断性;3、从认识的手段来说,证据本身具有局限性;4、从诉讼的价值的政策上说,诉讼证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诉讼多元化价值和诉讼政策的影响。
证明的构成环节或要素有:一、证明主体;即用证据进行说服活动的主体。二、证明对象;即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三、证明现任;即证明主体所负担的诉讼责任,谁负证明责任,谁就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四、证明标准;(刑事方面: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行政方面:证据确凿。民事方面:占优势的盖然性)五、证明手段。
证明的原则有:证据裁判原则、自由证明和规范证明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原则。
证明的方法是指证明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论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论辩并且说服裁判者作出对已方有利认定和裁判者确认案件事实所使用的各种方法。
证明的各种方法主要有:一、直接观察法;是指证明主体直接将案件事实提交于法庭,或者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亲临案件事实发生的现场,直接观察该案件事实,从而得出对该案件事实的结论。主要有三种:1、将案件中实物证据提交于法庭,由法官观察。如:合同文本、伤口、侵权产品、视听资料等。2、将地图、照片、设计图等物品提交于法庭,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3、引导法官或事实审理者到现场观看。如侵占宅基地。4、做案件事实再现实验。二、逻辑推论法。推论分直接推论和间接推论;或归纳法和演绎法。三、法律嫁接法。如:推定,推定是指通过对前提事实的证明,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验法则,得出案件事实结论的方法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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