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在诉讼中的主要意义:
⑴证明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
⑵证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
⑶证明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事实基础;
⑷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
⑸证明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和基石。
诉讼证明或称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特定的诉讼主体,包括诉讼当事人、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说服法官作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利用证据来论证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行为或活动。其主要特点有:①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主体有公诉机关、原被告和诉讼第三人,证人和代理人不是证明主体)②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判权限的司法者(司法证明的相对人只能是法官);③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④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⑤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⑥证明的过程具有对抗性。此外,诉讼证明有特殊的时空限制,并且证明的过程原则上要在公开原则下受到监督,而且法官要对证明活动进行诉讼指挥和调控等。
证明的相对性原理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一是证明相对性的实质含义及其诉讼表现;二是证明相对性的原因解析。
诉讼证明的相对性的主要含义是:一、诉讼中的证明只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可以结束;二、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是相对的真实,而不是绝对的真实;二是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仅仅是实质的事实,而不是全面的事实。
上一篇:《证据法学》串讲笔记(22)
下一篇:《证据法学》串讲笔记(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