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串讲笔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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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网 [ 2013年5月6日 ] 【大 中 小】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值得肯定的是:①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②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③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等级化,机械、单一,过分的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⒈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⒉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超出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自由心证原则下,英美法系国家的事实认定是由陪审员控制的,所以为了避免陪审员对证据采用和事实认定发生困难或偏误,证据法律制度重在对证据能力(或证据可采性)的规定,而对证明力较少限制,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大陆法系国家认定案件事实也是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的职责,法官所能自由裁量的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注意:公文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派生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产生的根源是在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这一制度。主要原因是诉讼结构的变化,由被告证明自己无罪→→→警察、法官、检察官证明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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