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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串讲笔记(19)

来源:考试网 [ 2013年5月6日 ] 【大 中 小】
证据法主要是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在诉讼中则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审判或诉讼的实质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活动。离开证据则诉讼机制不正常运行且诉讼目的也不能实现。
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法的宗旨是指证据法律制度的主导思想或主要旨趣,即证据法律制度①必须遵行宪法,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③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两次重大进化,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是指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 主要证明方法或方式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是:㈠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㈡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化。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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