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著作权内容概述
一、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
1、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3、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二、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三、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
一、 复制权:
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
二、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三、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五、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
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
十、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
1、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
2、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
3、汇编权: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第四节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
(一)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著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
1、自动取得制度: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先决条件是作者是“合格人”。
2、注册取得制度: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又称注册主义。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著》对“合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在国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4)未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家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著作权的期限: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一)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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