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仲裁的主要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将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通常是当事人之间在争议发生之前所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另外,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而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所以一般称之为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当事人之间在争议发生之前所达成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第二,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其内容是将特定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一项协议。对于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者的效力是否有所区別,尤其是在合同书中已包含仲裁条款的情形下,在仲裁解决双方纠纷时,是否还需要另行提交仲裁协议书的问题,目前各国的法律尚存在不同的规定。
根据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协议既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包括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文件如往来函件、电报、电传等仲裁协议书。有的国家却把合同的仲裁条款与争议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严格区别开来,如法国法律的规定,即使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但在争议发生后,如要正式提出仲裁,双方还要再签订一项提交仲裁的协议,而且必须在协议中载明争议的具体内容和仲裁员的姓名。当然,目前大多数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瑞典、荷兰等国家均规定,只要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在解决争议需要仲裁时,就无需另行提交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