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事代理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先后制定出三个国际公约,即1961年公布的《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和1983年公布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以下简称《代理公约》)。由于《代理统一法公约》和(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建立在大陆法系的基础之上,因而未得到英美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可。《代理公约》规定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承认表见授权;引入普通法上隐名代理中“直接介入权”的精神,同时又规定“介入权”只有在违约事实存在时才能行使。《代理公约》超越了两大法系的分歧,达成了代理法律关系的有限统一,被认为是有关代理法方面最为成功的公约。《代理公约》到目前为止尚未生效,但已有智利、摩洛哥、瑞士、意大利和法国签署了公约,公约将在第十个国家核准或加入一年后生效。
欧共体于1986年I2月18日制定的《关于协调成员国独立商业代理人法律的指令》(被并入欧盟1994年的法律文件之中),对代理法中的本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代理合同的缔结和终止等问题作出规定。《关于协调成员国独立商业代理人法律的指令》到目前为止,是已经生效的唯一的国际公约,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
国际商会I960年拟定《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对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些建议。
(二)各国法规范
德国于1953年制定出单行的《商业代理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除适用判例法之外,英国早在1989年制定了《商业代理人法》,以后又陆续制定了《不动产及商业代理人法》(1970年)、《代理权利法》(1971年)、《不动产代理人法》(1979年)等单行法。
美国法律协会主编的《美国代理法重述》(第二次)成为美国有关代理方面重要的法律渊源,经常被法官加以引用判案。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对代理作出了原则规定,但需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