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申请与答辩、反诉
(一)仲裁的申请
仲裁申请是指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根据仲裁协议的内容,将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这是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各国仲裁机构均要求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作成仲裁申请书,同时对申请书的内容亦均有一定要求。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事项: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②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③案情和争议要点;④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申请人还需附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包括仲裁协议、合同、文件、往来信函以及其他作为证据的单证。
在申请仲裁时,申请人还必须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申请人如最后获得了有利的裁决,可要求败诉方承担该项费用。
(二)仲裁的答辩与反诉
仲裁的答辩是指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所作的书面辩解文件,该文件与申请书相对应,一般称为答辩书。
根据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与诉讼一样,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反诉的请求。仲裁的反诉是指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就同一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所提出的与申请人相对抗的反请求。(转于自考365)
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但被诉人不提交答辩,或申诉人对被诉人的反诉未提出书面答辩,均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