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
1971年起,联合国贸法会下设的航运立法工作组继续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旨在以新的公约取代已过时的《海牙规则》,以彻底调整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1978年3月,将《公约草案》提交联合国主持的有78个国家参加的汉堡会议,并获得通过。即1978年《联合国货物海上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7年5月已有25个参加国。《汉堡规则》分7个部分共34条。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实行了过失责任制、延长了责任期间、提高了赔偿限额,更体现出船方与货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更注重保护货主的利益。目前,该公约基本上没有海运大国参加。
我国至今未参加上述三个公约,但《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货物海上运输合同”一章是以《海牙规则》为基础,并吸收了《汉堡规则》中符合国际海运立法发展趋势的若干条款,同时参照国际航运惯例和国际航运界广泛采用的标准合同格式而制定,该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我国各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法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共十五章,2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