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各类国际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律规则。
一、平等交易原则
平等交易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以达到公平的目的。平等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参与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只有具备独立主体的资格,并处于平等的地位上自主经营,才有可能公平竞争。
二、诚实信用原则
又简称为诚信原则,是指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时,应采取“善意的方式”,不得有欺诈或者滥用权利的行为。诚信原则本来是一种道德观念,后经法律确认为一种法律准则而为各国所采用。它是现代私法上的最高指导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使用面相对广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法院和当事人可以此原则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是指以利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要求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当事人的纠纷。
案例: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有水泥批量供应合同。双方约定水泥厂全年供应水泥1000吨,分四批用火车发运,运费和货款每过半年必须结清。春节一过,水泥厂就向建筑公司发运了300吨水泥。过了3月份,由于进入了水泥销售旺季,市场上的水泥供不应求,价格大涨,因此水泥厂直到10月底都没有向建筑公司再发运水泥。建筑公司曾几次催货,水泥厂都说无货可供。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建筑公司被迫到市场上购买了高价水泥410吨,平均每吨水泥多花100多元。10月以后,水泥开始滞销,于是水泥厂于11月初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00吨。11月底,水泥厂又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吨。建筑公司的库容能力仅有400吨,所以建筑公司连忙电告水泥厂“停止发货,去人协商”。水泥厂由于产品积压很严重,在12月初又向建筑公司发运250吨水泥。建筑公司无处堆放,只好堆放在火车站,被罚了一大笔款。为了避免更大损失,建筑公司只好将这批水泥降价处理给别人。
请问:(1)建筑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本案中水泥厂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商法的基本原则?
分析:(1)建筑公司的损失应由水泥厂负责。(2)水泥厂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建筑公司和水泥厂的合同中,关于供货时间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友好合作,而水泥厂在签订合同后完全不考虑建筑公司的利益,致使建筑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应对建筑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商事交易的速度越快,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也越快。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商法的许多制度都贯穿了交易简便迅速的原则。如在商事合同中,商法对许多合同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格式合同的使用已相当广泛。
例如在货物买卖业务上使用的销售单与购货单,以及保险业务上使用的各种保险单、海运业务上使用的提单等,均是合同定型化的表现。
再如,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广泛使用贸易术语,提高了交易效率。1936年国际商会颁布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数次修订。
五、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商事立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某些方面实行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原则。
1、强制主义原则
是指国家为了交易安全的需要,对某些商事行为作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必须有必要事项的记载;公司议决重要事项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各种票据、提单、保险单、保函等商业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这些规定对于防止欺诈与不正当的商业行为,维护交易的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公示主义原则
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义务。这一法律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3、外观主义原则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公司董事或经理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法》规定,在解释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时,只能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如果票据行为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就不问其记载事项是否与事实相符,即使不相符,也只能遵循票据上的文义,而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这些法律规定也是外观主义原则的体现,其立法精神在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转于自考365)
4、严格责任原则
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某些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应承担责任。例如,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发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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