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
保险人承保及赔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和保证事项为依据。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不履行保证事项,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投保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及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展业宣传及承保时,如果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如免责条款),势必损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3.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体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
4.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则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充分协商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决定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统一印制出来,投保人对其内容若同意则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没有修改其中的某项条款的权利。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订的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一般只能做出“取或舍”的决定,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所谓射幸,就是侥幸、碰运气的意思。
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是因为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的。
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需要签证、公证或经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关系到责任的认定,因而如果保险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投保人应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保险合同应该是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