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报及戡 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规范-是指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4.行政法律关系-中家行征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以过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从而个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的,就成为行政法律关系。
5.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会一定款项、特定物功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6.国家承认-是中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7.最惠国代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
8.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的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多国)的情况。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取代别国的国家称为继承国。
9.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债权人会议-是指有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11.临护-是每时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方面的佥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12.法人-在民法上是除自然人民外的加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民法通则规定,在我们,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务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4.民事法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司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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