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警察组织的构成要素
(一)必要要素:(1)明确的目标和宗旨:警察组织的目标是警察组织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所要完成的任务。目标是构成警察组织的首要因素,是建立各级警察机构的依据。
(2)要有一定形式的机构:所谓机构是组织的外在形态,是组织进行管理活动的单位。没有一定形式的机构设置,便无法把全体组织成员组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整体。
(3)要有适量的警察人员:警员是警察组织的重要因素。有了组织机构以后,还必须根据各种机构在组织中所承担任务的大小、轻重等情况,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如政治环境、文化环境、自然环境等)配备合理、适量的警力。
(4)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与权力分配:警察组织及其机构必须有责有权,责权相称。如果某个组织建立起来了,但它不能行使应有的权力,不能履行自己的责任,不能发挥其功能,那么就是个没有存在意义的组织。
(二)辅助性要素
(1)必要的资金:就是指可供警察组织开展正常活动所必需的行政经费和业务经费等,它是机构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
(2)一定的物质设施: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住宅、办公室、技术室,同时还要有适量的交通、通讯和运输器材,以及侦查、监控和其他实现组织目标及任务需要的技术器材和武器装备。
12.警察组织结构:是指警察组织内部各部门及各层次之间所建立的一种相互关系的模式。由于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警察组织在警察管理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职权不同,管辖的地域和业务不同,所辖的部属多寡不同,因而各个具体的组织结构也就不一定相同。具体来讲,其警察组织结构的基本特征主要有:(1)纵向分化:根据组织的各机构或成员对组织活动所具有的权力和责任的大小,以及管辖的部属数目等因素,将组织划分为若干层级。层级高则其权力和责任就越大,反之亦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金字塔形状。
(2)横向分化:根据组织的业务性质、服务对象和工作顺序,将组织划分为平行的若干部门。这些部门也称为职能部门。(3)组合有序化,事实上就是按照法定程序将组织元素采取纵向和横向分化组合而成的网络结构。目前多数警察组织都是采取这一组织模式。
13.警察组织的结构形式
(一)直线制:就是按垂直系统建立的组织形式,各级领导执行统一指挥和管理职能,不设专门的职能机构。一般的,这种组织结构形式是早期组织设立过程中的主要模式,权力高度集中于金字塔尖,并逐层下放。其优点:结构简单,权责分明,指挥与命令统一,决策迅速;其缺点是缺乏专业化分工,要求各级领导者具备各种业务能力,而且还容易使领导者陷入事务主义,每天被大量繁琐的事务所缠身,无暇顾及重大战略问题。
(二)职能制:最早由科学管理之父泰勒提出。在各级行政领导之下,按专业分工,设置管理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向下级发布命令和指示。下属人员既要接受上级领导的指挥,还要听从上级各业务职能部门的指挥。缺点:多头领导;优点:业务指导及时具体。
(三)直线职能制:是目前各级警察机构内部的主要管理形式。它是在职能制基础上发展起来并被广泛采用的组织结构形式。结合了上述两种的优点。特点是:为各层次领导者设置职能机构或人员,充当同级领导者的参谋和助手,但对下级领导者无权指挥。优点是:既照顾到了统一指挥,又兼顾了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发挥。缺点是:各专业职能部门之间容易产生脱节和矛盾。
(四)矩阵制:矩阵型组织结构又称——目标结构,它是借用数学上的矩阵术语,从职能部门指派若干成员介入到产品、项目或服务等需要分别成立的临时或长期的项目(工作)组中结合起来而组成的结构。在警察组织中,通常适用于执行某项专门重大任务。
14.警察组织的领导体制
领导体制:是领导的意图和职能借以实现的组织机构形式。
我国警察领导体制的内容:双重领导,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警察机关即受上级警察机关的领导,同时又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但以地方领导为主;在一级警察组织内部实行党组、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15.警察职权:是指人民警察依法担负的职务责任和为完成该职务而赋予的权限。
16.人民警察的共同职责:1.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3.保护公共财产4.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17.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监狱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监狱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主要有:
(1)依法对监狱实施管理,这是监狱警察的首要职责。主要就是管理监狱内部的人财物等方面。(2)依法执行刑罚,惩罚罪犯:这项任务的内容包括:依照审判机关判决的起止日期严格地执行刑罚;准确地对罪犯实施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及监外执行。(3)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监狱警察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深入搞好行为矫治、思想矫治和心理矫治,由表及里,标本兼治,使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思想得到彻底改造。(4)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通过劳动改造罪犯的坏思想,练就谋生技能。
18.警察权力是国家基本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并授予警察为履行职责而依法运用的强制性的方法、手段和必要措施及其效力范围。
警察权力的特点,集中到一点就是它的强制性。这是由警察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警察权力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公民人身的强制权。二是对财产的强制权。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关规定:
1.对罪犯执行刑罚权,依法监管权。凡是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有期徒刑的罪犯,均交由监狱执行刑罚。2.提请改变判决权: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写出提请处理意见书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3.对罪犯进行教育权: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4.对罪犯的奖惩权:遵规守纪的,表现好的,表扬、物质奖励或记功;表现不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紧闭。5.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6.设立警械设施权,必要时使用武器、警械具权:遇有罪犯脱逃、聚众闹事、暴乱、抢夺武器情形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7.对罪犯执行减刑假释有建议权: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8.对在监内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权:对于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9.对有碍罪犯改造的信件有扣留权。10.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和钱款有批准和检察权
19.警察管理信息是警察机关接收和发出的反映警察工作活动及其变化情况的,以消息、情报、资料、数据、指令等为载体的一切新的有用的知识的总称。这一信息能够消除警察在各项工作中对客观事物的不确定性认识,为科学管理和正确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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