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当事人分论
第一节、原告与被告
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或受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执,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原告与被告的类别:1.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4.外国人、无国籍人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作用:(1)防止法院作出相矛盾的裁判(2)可以实现诉讼经济
2、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1)类型:⑴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⑵基于同一种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2)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只要其他人不表示反对,一人行为效力及于全体
(3)情形:挂靠集体、业主和经营者、分立、借用、继承、代理、共有、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3、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均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1)构成要件: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2)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一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及于全体;主张共通原则
4、必要共同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⑴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的,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也是普通~的基本特征。⑵普通~有数个诉讼请求,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⑶普通~是可分之诉,而必要~是不可分之诉。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2、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一是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是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作用:1.能够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2.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
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条件:1.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2.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3.乐于担任诉讼代表人,愿意为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为全体或多数当事人所信赖。
代表人的权能(权限):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1.公告。公告期限由法院视具体情况决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2.登记3.裁判效力,仅及于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登记的权利人无直接拘束力,但具有预决效力。
第四节、第三人
1、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的特征:(1)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加诉讼。(2)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的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分为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诉条件:(1)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请求权(2)诉讼正在进行(3)以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因为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1)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牵连(2)权利义务的牵连(3)法律事实或标的物的牵连。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问题:
(1)参诉方式:一种是自愿申请参加,另一种是由本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通知;(2)参诉时间:一审中参加诉讼,如果一审中没有参中诉讼,二审不应追加;
(3)上诉权:无上诉权,但当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他享有对该判决的上诉权。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3)诉讼地位不同;(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