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一、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二、人类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
2.按照环境的功能,可以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环境分为居室环境、车间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包括海洋环境、湖泊环境、河流环境等)、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如森林环境、草原环境)、地质环境等。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除海洋外,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
五、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1.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2.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有人用系统工程的观点把人类——环境系统的结构分为三部分:
(1)物理系统,包括生物以外的各种无生命的环境因素,如大气 水、陆地、岩石、日光等。
(2)生物系统,即生物圈,包括从最小的微生物到生物群落组成的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
(3)社会经济系统,包括由人类活动控制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等。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