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教育法
1、教育法:是关于教育的法规。具体讲,它是举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不同:
教育法是以法律程序和手续确定下来的教育政策,从内容上讲,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渊源,从教育法的形成过程来看,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从贯彻实施上来看,教育法又是教育政策得以贯彻的有效形式。教育政策是由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所授权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经过立法程序,对教育机构和个人教育行为都具有指导性,教育政策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和弹性而教育法是经过立法手续制定的,有制约性。教育法体现为一种规范,这种规范有确定的质和量的界限,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即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教育法与教育策相比,具有明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教育法在教育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①教育法保证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②教育法保证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
③教育法加强了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稳定性。
④教育法促进了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功效。
4、教育法体系由以下几个主要的教育法规所构成:
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②与教育制度相关的教育法规。
③与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划分相关的法规。
④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相关的法规。
⑤与学术、科研相关的法规。
⑥与社会教育相关的法规。
⑦与教育经费相关的法规。
5、教育法制定:简称为教育立法。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教育法规的专门活动。
教育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律规范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和手续。
6、教育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民主立法的原则、
系统性原则、
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的原则、
本国与外国教育立法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7、教育实施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①教育法的遵守。首先教育法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得以实施的基本实施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实现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基本环节。其次教育法规的遵守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第三教育法的遵守有利于国家对教育的领导与管理,以利教育的发展,第四教育法的遵守也是整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表现。
②教育法的适用。也可以称之为教育法的执行。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各种具体的与教育有关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它是教育法实施的又一基本形式。有效地适用教育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教育公职人员的神圣职责。其次教育法的适用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平等性。第三由于不同形式,不同种类的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效力不同就形成了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次序原则。
8、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次序原则:
①法的形式效力原则:宪法是最高法规,以下依次为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命令、指示,地方性法规等,按次序,这些法规在内容上后者与前者不能相抵触,在效力上依次递减。
②后制定的法规优先的原则:即对于形式上具有同等效力的法规,执行中若在内容上发生矛盾,应以后制定的法规为准。
③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9、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整体尚不完善,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具体问题主要有:在立法方面
①教育法规体系尚不完备。
②教育法律实施细则出台滞后。
③教育法律本身的质量有待提高。
10、在实际中教育法规得不到有力实施的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是:
①公民的法律观念不强,守法意识差。教育行政人员执法意识淡薄,依法治教的行为不自觉。
②行政执法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制度、惩罚制度不完备。
因此在教育法规的实施中,常常使教育法规提供的教育行为规范失去他本应有的强制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