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建立的。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1.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2.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真确制定和执行。
3.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4.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三、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
1.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法律化、制度化;
2.有利于保持我国货币币值的稳定;
3.使金融市场的监管更加透明和有效。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其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督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还需完成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货币政策目标
1.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进行的)
2.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
(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
(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
(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行长的产生与职责
1.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职责,召集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银行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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