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配额制(1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它是——国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进口配额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2.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这种进口配额在实施中,又有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形式。
3.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来源可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又可分为优惠关税配额和非优惠关税配额两种类型。
4.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Unallocated Quotas):全球配额是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5.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额度。一般来说,国别配额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两种。
6.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的、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
7.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如协议配额是由双方政府协议订立的,一般需要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
8. “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手段。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 “自动”规定某…‘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就对出口国而言, “自动”出口配额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进口国家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为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的增长”, 自动限制商品出口,否则就单方面强制限制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出口国家不得不被迫实行“自动”出口限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有两种形式,即非协议“自动”出口配额和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前者为不受国际协议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后者为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协议”来规定出口商品的配额。
9.配额水平(Quota Level):是指协议有效期内各年度“自动”出口限额。
0.限额的融通:是指协议各种自限商品限额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主要分为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 .
11.水平融通:是指在同一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在一定百分率内互通使用的权限。在协议中通常规定替换率,即某组或某项的配额拨给另一组或另一项的使用率。协议所规定的替换率一般较低,而且各类不同,一般在1%-15%之间,有的品种甚至禁止调用,以达到严格限制出口的目的。
12.垂直融通:是指上下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的留用额(Cally—over)和顶用额(Carty—in)。前者又称留用权,即当年未用完的配额拨入下年度使用的额度或权限。后者又称预用权,即当年配额不足而预先使用下年度的额度或权限。
13.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一些国家的政府机构往往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往往能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从进口商品有无限制上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为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ce),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属于这类许可证的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另一种为特种许可证(Specific Licence),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的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许可证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为区别这两种许可证所进口的商品,有关当局通常定期分别公布有关的商品项目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