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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餐饮业法规》章节考点:第8章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6月13日]  【

自学考试《餐饮业法规》章节考点:第8章

  第8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 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是指个人消费者。

  经营者的概念。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商品的销售者,也包括服务的提供者。

  2. 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人身安全主要是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财产安全则是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2)知愁真情权 。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b.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c. 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d. 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当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消费者享有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6)依法结社权。

  (7)获取知识权。

  (8)获得尊严权。在消费者领域中,对消费者人格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名誉和人身自由的侵犯。获得尊严权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9)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意气的义务。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 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3. 侵犯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的确定: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当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经营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a. 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b. 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c. 侵害人格尊严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a.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任、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b. 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c.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d.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藏族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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