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餐饮业法规》章节考点:第6章
第6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专家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为经营者。
(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客体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不正当竞争行为:(1)伪冒行为。(2)虚假广告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促销行为。(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7)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8)强制交易行为。(9)滥用行政限制竞争的行为。(10)串通投标的行为。
4.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主体为经营者。客体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作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这些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6.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政府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即国家各级政府的有关管理机关依靠行政权力。通过强制性行政命令及其他行政管理手段,分别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察、检查和督导的活动。
7.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