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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央银行概论》内容概要(九)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2月18日]  【

  商业银行在世界各国虽然名称各异,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可以吸收活期存款,创造存款货币。在我国,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现在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并存的格局。

  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地位十分突出。商业银行业务直在金融业务总量中占绝大多数份额。在货币供给机制中,商业银行是创造存款货币的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它是货币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和传导者。因此世界各国都把商业银行列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对象,我国亦是如此。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从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日常经营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一、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采取审批制,设立商业银行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审批时,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是其考察的两个重点。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有金融业经营和管理的丰富知识,有很强的业务管理工作能力,有较高的学历和较深的资历。

  二、对商业银行退出的监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本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息等债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监督。从世界范围来讲,在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上,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业务制度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分离型银行业务制度。我国金融业选择后一种制度,实行分业经营。这是由我国金融市场还不成熟,金融监管体系和法规尚不完善决定的。我国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四、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制定审慎监管政策来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充足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遵循《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不得低于8%,其具体内容是: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能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2)贷款集中率。我国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10家客户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股东贷款不能超过其所缴股本的100%。

  (3)流动性指标。我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规定了以下几项指标;①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总额与各项存款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②资产流动性指标,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③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余期超过1年的中长期贷 款与相应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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