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识记:
1. 国际服务贸易的涵义、类型和特征;
2. GATS的法律体系及其主要内容;
3. 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中成员方之间的共识和分歧;
4.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和法律承诺。
领会:
1.理解GATS当中的最惠国待遇义务、透明度义务、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
【多选】08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法国家乐福超市集团在中国设立分店、中国某旅游集团欧洲8日游、英国某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德国会计师在德国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法国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等属于国际服务贸易。
【多选】按照服务要素跨国流动的方式将国际服务贸易划分为四种类型:【重点】
(1) 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单选】08 中国银行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
【简答】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1) 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与不可储存性。
(2) 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3) 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4) 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 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重点】
一、 【简答】06 GATS的法律体系
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部分所构成。
【单选】06属于GATS的一般义务和纪律是最惠国待遇。
二、 【论述】GATS正文的主要内容
1. 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例外
(1) 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获准豁免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2) 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
(3) 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
(4) 政府采购例外【单选】08
2. 透明度义务及例外
3. 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4. 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5. 逐步自由化。
【单选】05 属于GATS中具体承诺的义务是国民待遇。
【简答】GATS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
(1) GATS对国民待遇的适用持宽容态度;
(2) 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要求待遇措施在形式上完全相同,只要待遇措施的实行不好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事实上的歧视,均被视为符合国民待遇的要求。
(3) GATS的国民待遇规定允许一成员给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超国民待遇”,即高于国民待遇。
三、 GATS附件及部分决议的主要内容
1. 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
2. 关于空运服务问题
【多选】GATS目前仅适用于:(1)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服务;(2)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3)计算机预定系统服务。
3. 关于海运服务问题
【多选】在乌拉圭回合中,服务贸易谈判组将海运服务业所涵盖的领域划分为三个方面:即国际海上运输、海运辅助服务、港口服务。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
一、 电信业
【多选】正在谈判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1)《参考文件》的全面承诺。(2)取消市场准入限制。(3)取消最惠国待遇豁免;(4)取消本地居民要求。
二、 金融服务
【多选】参加成员同意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
三、 海运服务
【单选】海运服务的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现在国际海运市场的开放基本上都是根据对等开放原则进行。
第四节 GATS规则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1. 关于基本原则和待遇标准的规定
【多选】确立了我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循的两项原则:有条件开放市场原则;互惠对等原则。
2. 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二、 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1. 承诺的部门和分部门
【多选】我国对在服务提供方式、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所提供的条件和作出的限制都作出了具体承诺。
2. 水平承诺
【名称解释】水平承诺是指承诺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个
方面对外资开放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