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的含义: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2、垄断的特征: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垄断具有违法性
3、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它又可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4、反垄断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垄断行为: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市场份额和市场份额标准
市场行为和市场行标准
其他
(2)相关市场:
含义: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丰在竞争关系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市场。
表现:
种类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包括同类产品和服务市场、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
空间上的相关市场:指在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所分布的空间范围内的市场。
时间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测算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的市场。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含义: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分类:可分为阻碍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阻碍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具体表现有:掠夺性定价、过剩生产、独家交易、强制交易、拒绝交易和搭售、差别待遇等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主要表现有:垄断高价、垄断低价,并且强制交易、独家交易、差别待遇也可用作剥削性滥用的具体形式。
危害:(对他人)掠夺社会资财,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对制度)践踏平等交易规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对社会)效率低下,损失社会整体福利,阻碍社会进步。
(对政府)“俘获政府”,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律和政策。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特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经营团体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合同、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需要有特定的市场条件
(3)类型:
a.不同形式的联合: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
经营者团体的决议
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
b.不同内容的联合:市场价格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市场额度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行为。
市场区域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分割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或得服务的地域范围的行为。
技术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的行为。
其他联合,其他排队、限制竞争的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c.在产业链上不同关系主体间的联合: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其他方式
固定价格: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划分市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划分其产品与服务的地区市场或市场的行为。
联合抵制:是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限制转售价格、独家交易、特许协议等。
(4)动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参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生产、交易成本,提高或维持较高的销售价格,从而有助于经营者提高利润率。
(5)利弊:
利: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竞争。
弊: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根本上排除了相互间的竞争。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因此,各国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均予规制,其中,对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一概禁止,而对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则分清不同情形,有条件地允许、限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