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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专业经济法概论考试辅导资料02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10月31日 ] 【大 中 小】
2、经济法律事实。P79-80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72-79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

  、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等。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应了解: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P81-83

  2、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P70-71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个人独资企业。P118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

  2、合伙企业。P122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破产及破产条件。P130、133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破产条件: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

  ②“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而非政策性亏损。

  4、破产法。P131

  破产法是确定破产条件,调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综合性法律。

  5、债权人会议。P134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在破产过程中,它主要起到决议和监督两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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