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保险市场及其原理
第一节保险市场的构成
保险市场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
原保险市场的组成。
一、买方
1、个人。
2、企业。
二、卖方。即保险人,就是保险商品的提供者。
1、政府保险人。
2、私营保险人。
(1)盈利性保险人。主要有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劳合社、合作社保险人。
(2)消费者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交互保险公司、相互补偿协会、美国的友爱社。
(3)生产者合作社保险人。医院及医疗服务计划、健康维护组织。
三、中间人
1、保险代理人
(1)独立代理人
(2)专用代理人
采用代理制度的保险公司,按照其对代理人管理的不同方式,分为总代理制度、分公司制度、直接报告制度。
2、保险经纪人。
3、保险公估人。
相互保险公司最重要的特征是“预付保费互惠”的规定。在预付保费体制中,保单持有者缴付了保险费,他们的保险就开始了,并且在保险期结束前有权得到红利。另一种较低程度的保险企业是“价值互惠”。在价值互惠体制中,被保险成员在保险期开始时,可能缴付,也可能不缴付若干保险费,但在保险期结束时,他们有责任摊付保险公司损失和支出中的合理的份额。价值互惠中,被保险人的责任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无限的,而且这种公司的保险的潜在购买者,可以在加入这个体制前决定它的最大责任范围。
在经营方式上,预付保费互惠和价值互惠是相互对立的。对预付保费体制来说,在保险期开始时,就交付了相应的大额保费,当然,如果有红利的话,将在保期结束时归还。在价值互惠体制中,保险期开始时,通常只交付相对小额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期结束时,对保险人较大的支出负有责任。
第二节保险市场中的供给和需求
一、保险商品的需求。
保险商品的需求是在单位时间内,消费者准备购备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影响需求的因素:
一般来说,由两大因素,即不受个别保险需求者控制的外因和保险购买者能够施加一定影响的外因。
1、外因。
(1)强制保险。一般由国家以颁布法令的形式予以确定。
(2)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价格上升时,保险需求下降。这时保险需求者或者自己承担全部风险,或者承担一部分风险,从而降低了保险的需求。
(3)其他商品的价格。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变化对需求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它们与保险是否存在着替代关系或补充关系。
(4)税收的影响。无论对保险人还是对保险需求者收税,都会影响到保险商品的需求。
(5)通货膨胀的影响。通货膨胀影响的关键问题是消费者是够觉察到价格与工资的不同比例的提高,如果他们发现实际收入减少,就会对保险的需求相应减少。
2、内因。
(1)消费者爱好与偏好。
(2)收入。
(3)单个经济单位经济特点的影响。
二、保险商品的供给
保险商品的供给是保险生产者在单位时间内准备按一定的价格出卖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影响供给的因素:
1、预期利润的大小。
2、经济发展。一个国家商品经济越发达,存在的风险就越多,越复杂,要求提供的保险保障就越多,而这种需求会转而引发供给。
3、竞争。
三、保险商品的价格。
保险商品的价格其实就是保险需求者购买保险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保险成本。它是风险费用、附加费用和营业管理费用的总和。
2、保险利润。保险资本不参加剩余价值的生产,但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
3、保险税金。
价格对需要、供给的影响:
1、对需求的影响。保险价格上升时,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一般会受到抑制,尤其是需求弹性较大的种类,如普通人寿保险等。而需求弹性较小的种类如法令保险,它的需求变化将是很微弱的。
2、对供给的影响。保险价格上升时,保险业的预期利润率会增加,吸引其他行业的投资者进入保险领域,从而增加保险生产者的数额,与此同时,保险商品的供给也会增加。
第三节中国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一、国营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二、合营保险
1、中国保险公司。
2、太平保险公司。
3、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三、保险股份公司。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2、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四、美国AIG保险公司。
第四节保险市场的管理
一、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管理
目的:
1、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第一目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以避免被保险人带来损失;同时也要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健全保险组织。
3、防止保险业中的不良竞争,反对垄断。
4、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
管理手段:
1、立法。一种为有关保险业的立法,即保险立法阿。另一种为有关保险合同的立法,即保险合同法。
2、司法。
3、行政。成立专门的保险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