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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本科保险学原理章节考点讲义第九章健康保险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8月8日 ] 【大 中 小】

  第九章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亦称医疗和疾病保险,它是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致残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有区别的,前者只对因疾病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后者只对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

  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

  健康保险是对因身体伤残、疾病或支付医疗费用而造成的损失所提供的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的各种保险的统称,人寿保险则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按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保费要素不同。

  健康保险保费的多少,与残疾率、费用率的高低成正比,而与利率成反比。利率和费用率同样影响人寿保险的费率,而另一个影响因素是死亡率而不是残疾率。

  3、保险期不同。

  健康保险多为短期保险,通常为一年。而人寿保险的保期较长,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二三十年以上。

  4、给付保险金的基础不同。

  前者保险金给付要视医疗实际情况而定,有三种给付基础:定额基础、实际给付基础、预付服务基础。而一旦发生人寿保险的责任事件,一律按当初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中“疾病”的意义:

  1、疾病须是由非先天原因引起的。

  2、疾病须是由人身内部原因所致。

  3、疾病须是偶然性原因造成的。

  健康保险的种类:

  1、住院费用保险

  2、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3、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4、癌症医疗费用保险。

  5、外科手术费用保险。

  第六节人身保险费的计算原理

  人身保险费的构成:

  人身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即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前者用于保险金的给付,后者用于保险公司为维持各项业务经营费用的开支。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中的纯保费部分,又可分解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其中前者是用来支付当年保险金的给付,后者则是纯保费减去危险保费后的剩余部分,这部分保费逐年以复利积累用来弥补未来年份保费的入不敷出。

  人身保险费的确定原则:

  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承担的各项给付义务,应与投保人交付的保费大体持平。换言之,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大体相当,这是确定人身保险费的基本原则。

  确定人身保险费的注意事项:

  1、足够性。

  2、公平性。

  3、一致性。

  4、竞争性。

  人寿保险费的确定基础:预定死亡率、生存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这几项即为寿险保费计算的要素,亦称寿险保费计算的基础率。

  1、生命表,又称死亡表。分为两类: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国民生命表的死亡率必然要高于经验表的死亡率。

  2、利息。利息的计算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第九章再保险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亦称分保,是分担保险人风险责任的保险。保险人承保业务后,将承受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其他保险人,以便分散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保险的再一次保险,故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与分保接受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一般称为分保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做分保接受人或接受公司。分保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为弥补分保业务交往过程中的开支,分出公司须向分保接受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亦称分保佣金。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1、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源于保险,即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险是前提和基础,没有保险,再保险无从谈起;再保险是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做支柱,保险的发展就会大受限制。换言之,保险和再保险不仅关系密切,而且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2、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业务为基础的另一种独立的保险形式,通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分包调或再保险合同来实现。

  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关系人,投保人是保险申请人;保险人指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即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契约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发生事故后有权索取赔款或保证金的人。在再保险中,原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而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分出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不过,再保险合同中的这种非物质的保险标的有必须以原保险合同的物质和非物质的保险标的为基础,因此,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3、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在分保合同中,是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合同涉及面窄,通常仅为一家保险公司和某一保户,而且多在国内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往往涉及面很广。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分散风险。

  2、稳定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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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uan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