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0小题14分,第31小题13分,共27分)
30.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区别是什么?
答:
(1)两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 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2)两个“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
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点: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性。
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两个“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五拥有的特定主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
(4)两个“秘密”确定程序不同。
“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的确定程序。“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
(5)两个“秘密”的标志不同。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分级与标志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秘密标志相同。
(6)两个“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市场秩序。如果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应该被定为国家秘密而不是商业秘密。
(7)两个“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一旦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31.某锅炉厂委托某研究所为其开发锅炉自动控制器,并向研究所提供了全部的资金和设施。研究所张科长将这个任务下达给研究人员李某、陈某、沈某共同组成攻关小组、进行产品开发。同时又派了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小组的基本实验、数据分析等基础工作。经过努力产品研制成功。
问题:
(1)如果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谁是这个产品的发明人?为什么?
(2)如果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申请人应该是谁?为什么?
答:
(1)发明人是李某、沈某、陈某。
专利法的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2)研究所有权申请专利。
根据规定: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但是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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