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华课网校 >> 自考 >> 模拟试题 >> 法学类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文章内容

排行热点

自学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习题:第11章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7日]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C) 4、(B) 5、(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BD) 3、(ABC) 4、(ACD) 5、(BC)

  三、判断题

  1、(×) 2、(×) 3、(√)4、(×) 5、(√)

  四、简答题:

  1、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①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②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③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④法院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没有管辖权;⑤国家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答: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的目的:①程序上的目的:行政诉讼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②实体上的目的由两方面组成:一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答: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包括:①独立审判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④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⑤公开审判原则;⑥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原则;⑦辩论原则;⑧检察监督原则。

  五、论述题

  答: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相比,其特有原则和制度有:

  (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1、行政诉讼的审理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理由是:①根据宪法及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力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使。②实践表明,人民法院拥有监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优势,由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使监督更为广泛、经常、公正、有效。2、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是进行合法性审查而非合理性审查。其原因有二:①为使行政机关能对大量错综复杂的具体事件作出适当处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适当与否的问题,原则上应由行政机关内部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②行政诉讼的目的,一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者都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密切相关,法院只有通过司法审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才能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

  (二)特定主管原则。其含义是:1、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规定其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2、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三)选择复议原则。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有选择权。

  (四)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国家的行政管理具有连续性,如果一经当事人起诉即停止行为的执行,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和相关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有时还会损害公共利益。但同时对某些特殊情况,行政诉讼法作了如下例外规定: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停止执行;2、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认为不停止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停止执行;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五)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事实有责任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则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反映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

  (六)不适用调解原则。适用调解的前提是诉讼当事人双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也是一种职责,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使,不能随意处分。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作出某些让步,以求迅速结案。不适用调解的例外情况是对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七)有限司法变更原则。司法变更权即法院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权力。我国行政诉讼采用了有限司法变更制度,即在通常情况下,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只能裁决维护或撤销,只有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六、案例分析:

  分析要点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机关,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体现着国家意志,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进行转让、放弃,即无权处理和处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处分某些诉讼上的权利,如果委托代理人为诉讼,不能超越权限处分实体权利。既然被告无权处分实体权利,调解也就没有存在可能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主要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进行调解,不仅有损于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反映的是一种纵向的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争议双方的相互让步来协商解决行政管理上的问题。因此,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结案的方式。人民法院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但就行政案件中的有关行政赔偿部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诉讼双方的要求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人民法院应出具行政赔偿调解书。

首页 1 2 3 尾页
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