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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试题及答案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11月14日]  【

  四、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 4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12 分)

  51.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52.羁束性行政行为

  羁束性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53.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54.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简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55.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

  答: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56.简述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2)产生的依据不同。(3)行为的后果不同

  六、论述题(10分)

  57.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答:①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在行政复议的整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都应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与此同时,实现对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依法复议 不受非法干预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裁决完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④合法、及时、公正、公开、便民;⑤一级复议制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请复议。⑥不适用调解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如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样,一律不实行调解。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 12 分,共 12分)

  58.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合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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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