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标准化法行政处罚的种类。
1)停止销售;2)没收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撤消认证证书;5)罚款;6)责令停止生产。
22、标准复审的结果。
1)予以确认。经确认的标准,不改变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2)修改或补充。经过修改或补充的标准编号和年代号不变。3)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其编号不变,仅把年代号改为新修订年代号。4)废止。标准的废止由原标准的审批机关批准发布。
23、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
1)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等或者未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不适用本法规定。2)建筑工程使用的产品,但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3)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但军工单位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法。4)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本法所规定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
2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5、产品免检的条件。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经规定的程序批准,予以免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6、对拒检企业的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拒绝接受政府对其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企业,首先是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给予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7、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方式。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
2)不符和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方式: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
28、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2)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项缺一不可。
29、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要求。
1)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安全、卫生,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2)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3)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其明示的保证条件。
30、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四种途径。
1)协商。指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当事人依法自行磋商解决纠纷的活动。2)调解。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当事人在第三人居间调解下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3)仲裁。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当事人自愿提请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强制力的仲裁裁决。4)诉讼。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