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
1、简述近代法国宪法发展演变的特点。
2、简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3、法国1958年宪法与1946年宪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4、法国行政法院是如何形成的?
5、法国行政法有什么特点?
6、简述法国计划经济法的特点。
7、试述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8、宪法委员会
9、试述现代时期法国民法三大原则的发展变化。
1O、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的总统权力和美国总统的权力有什么不同?
1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刑法中对犯罪分类有什么改革?
三、论述题
1、试述民法法系的基本特点。
2、为什么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早期资产阶级民法典?
3、比较法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
4、从法国近、现代立宪情况分析其宪法文化的特点。
5、以英国法和法国法为例比较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参考答案
一、 选择题
1、 A; 2、A; 3、D; 4、A; 5、ABCD; 6、AB;
7、ABCE; 8、A; 9、BCD; 10、CD; 11、C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近代法国宪法发展演变的基本特点是变更频繁。从1789年《人权宣言》后,共制定11部宪法和4部宪法修正案。原因是阶级、派别斗争尖锐复杂,小党纷立;国内矛盾和国际斗争交错在一起,政局动荡。这些宪法反映不同的政治势力和当权派别的利益,形式多样,体现了多种政体形式,具体制度也各具特色,但都确认和维护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
2、《人权宣言》全名是《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人权宣言》由序言和17条组成。文字简洁,内容丰富。它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孟德斯鸠等的理想;在人权方面,宣布了人权、公民权的一些原则: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等;在法治方面,宣布了许多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和不得非法逮捕;在政权方面,宣布了国家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原则。
《人权宣言》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于1946年和1958年分别制定了两部宪法,与1946年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特点如下:
(1)宪法没有详细列举公民权利和义务,许多重要的制度也未列入。它只用简短的序言确认《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的序言规定的各项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
(2)总统掌握了实际权力。1946年宪法规定了议会制的责任内阁制,实际权力归内阁。1958年宪法规定了总统制,宪法扩大了共和国总统的权力,建立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宪法规定总统除了拥有原来作为国家元首的种种权力外,还拥有许多重要实权,使它成为第五共和国权力的中轴。宪法不仅使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也给予政府(内阁)稳定的地位,对议会控制政府的不信任权采取种种限制。首先,虽然内阁向国会负责,但内阁总理得由总统单独任命,并不需征求议会同意。其次,为了防止议员为求得阁员职位而策动倒阁,禁止议员兼任内阁阁员。再次,对国会不信任投票权设置种种限制。
(3)宪法缩小了议会的权力。首先,总统不由它产生,政府的任命权属于总统。其次,议会的立法范围受到限制,宪法将“条例性质”的立法权划归政府。最后,议会通过的法案需经宪法委员会审查,还需总统公布,总统还可就某些法案提交公民公决。
(4)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以执行违宪审查职能。新宪法规定的宪法委员会比1946年宪法规定的同名机构的权力要大得多,宪法委员会宣布法案违宪的裁决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除此之外,宪法委员会还有监督总统和议会选举的职能。
4、法国是近、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和发展关系密切。法国行政法院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以下阶段:
(1)1790年的法令规定司法机关不得干预行政事务,无权受理涉及行政事务诉讼的案件。这为行政法院的创立开辟了道路。
(2)1791年宪法规定,法院不得干涉立法权的行使和法律的执行,不得对行政官吏因职务上的原因而将其传唤到庭。从而奠定了行政裁判权与普通司法权相分离的原则。在此期间,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最高裁判权在总统。所以是行政救济时期。
(3)1799年宪法规定建立参政院,其任务是为政府和议会提供咨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但是参政院的行政裁判权名义上仍由国家元首保留,所以称为元首保留行政审判权时期。
(4)1872年,国家参政院开始以人民的名义进行审判。但是,一切行政案件必须先向部长裁决,所以,此时期称为部长法官制时期。
(5)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对“卡多案”的审理,最终确立了行政法院对行政争议的直接管辖权,法国现代行政诉讼制度才完全形成。
5、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
(1)从行政诉讼适用的司法机构来说,行政诉讼不由普通法院审判,而由行政法院审判.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互不隶属,自成体系。
(2)从法律渊源来说,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和法国其他部门法不同,法国行政法基本上未形成法典。
(3)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来说,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凡属行政机关和公民间的法律关系,适用行政法或公法的一般原理,适用普通法是例外。因此,法国行政法获得独立的和广阔的发展领域,对民法法系很多国家有深远影响。
(1) 从基本原则来说,法国行政法坚持行政法治原则。
6、法国计划经济法的特点是:
(1)具有指导性。计划是指导性的,从计划制定的基础、内容到执行都只有指导意义,而非指令意义。
(2)具有灵活性。当经济形势变化时,可以随时对计划的执行进行调整,甚至修改。
(3)具有开放性。负责计划制定和实施的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始终与社会各界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各方意见。
(4)具有创新性。在计划法制定过程中将各种科学方法引进,建立多种经济模型,为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提供保证。
7、1810年法国刑法爽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典,对近代刑法有深远影响,成为欧洲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范本。它有如下特点:
(1)从基本原则言之,贯彻了“罪刑法定”和“法不溯既往”等近代刑法原则。法典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这就是说,法律所禁止并应受惩罚的行为才是犯罪;什么样的罪处什么样的刑,均应由法律规定。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典又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末规定之刑处罚之。这正是“法不溯既往”的含义。
(2)从内容言之,法典深受刑事古典学派客观主义理论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注重客观行为,如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法典规定,凡乞丐或流浪汉持有适于犯罪的工具者,不论有无犯罪意图,处2—5年的拘役;乞丐或流浪汉持有价值超过100法郎的物品而不能证明其来历者,处6个月到2年的拘役。刑罚残酷。法典具有威吓和惩办主义的特色。
(3)从结构体例言之,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分则以罪的轻重加以分类,即重罪、轻罪和违警罪。
(4)从立法技术言之,法典体现了拿破仑法典编纂的一般方法和风格。如总则不如分则发达,注重原则的实际适用,不追求对其理论上的概括,条文简明,注重罪的归类,不注重刑的差异。
8、宪法委员会是1958年宪法作出规定设立的,它由9名经过任命方式产生的有任期的委员和无须任命的终身委员组成;9名任期委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其中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各任命3人。当然委员是历届前任总统。宪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监督总统和议员的选举,以及咨询。
9、现代时期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适应法律社会化的需要,法国民法中的三大原则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1)改变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特别是限制了土地所有权上达土地上空的原则。20世纪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规定,领有国家颁发的定期待许证才能开采地下矿藏,土地所有人对矿藏已没有任何权利。
(2)“契约自由”原则也改变了,法律逐渐承认所谓“定式契约”、“强制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式。“定式契约”不是因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如铁路、运输、煤气、电力等类公司和用户之间订立的契约,都属这种形式。“强制契约”由国家干预契约而产生,法国制定了许多被称为“管理”契约的法律。如1918年和1919年两项法律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强制出租,严惩非法抬高房租,等等。“集体契约”由工会团体和雇主协会订立,缔约的双方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社会两大阶级中的集团了,所有参加各团体的个人一律受集体契约的束缚。所有这些契约的新形式,都使原来的个人意思自由的契约原则发生了变化。此外,新的立法还扩大了法官对订约自由的干预。
(3)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严格责任原则加强了。产业革命后,法院受理工伤事故案件时,开始扩大适用民法典第1384条,首创了严格责任。1898年《工人赔偿条例》以及其后对此条例进行的补充,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它们规定工人在工厂、商店、农场、家内的工作中遭遇意外损害,雇主负赔偿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工人故意自伤才可免责。
10、两国总统拥有的各项权力大体相当,但美国总统无须总理或部长副署而独立行使权力,法国总统则大多必须由总理或部长副署,只有少数几项权力除外。其次,美国总统兼政府首脑,法国总统不兼政府首脑。美国政府向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法国政府对国会负责,不对总统负责。
11、对犯罪分类的改革是现代法国刑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根据1958年宪法规定,违誓罪不属法律范围而属于“条例性质”,即行政性质的事项,因而“得以命令予以变更”。这样,法国刑法通过行政法规获得较迅速的发展。关于违警行为的法律改革的幅度亡因之较大,如曾经当作轻罪的过失犯罪、轻微伤害罪改为违警罪。凡因违警罪产生的公诉可以由于付给罚金而消失(累犯除外)。对违管罪、轻罪、重罪的界线也作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