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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章节试题:罗马法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8日]  【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 A;2、B;3、C;4、ABC;5、A;6、A;7、C;8、ABCD

  9、ABCD;10、AC;11、CD;12、BCDE;13、A;14、A;15、AB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市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主要是关于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和部分诉讼程序问题。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3、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纠纷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罗马国家在公元242年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后,在“公平”、“正义”原则指导下,在解决纠纷的实践中形成的。主要是关于财产关系的规范。

  4、告示是罗马成文法的渊源之一,是由罗马高级行政官吏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其中,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最多。他们在上任时发布的特殊公告、宣布的施政方针及办案原则,对罗马私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人格减等是罗马法上限制主体权利能力的制度。在罗马法上,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的自然人,才是一个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即具有完全人格。三种身分权中有一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是人格大减,丧失市民权是人格中减,丧失家族权是人格小减。

  6、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物权,即所有权;另一类是他物权,包括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

  7、有四种,即契约、私犯、准契约和准私犯。

  8、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私诉先后经过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三种形式。

  9、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与其他奴隶制法不同的特点,主要有:(1)法学家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起了突出的作用;(2)裁判官的告示是法律的重要渊源;(3)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使罗马法得以传承后世。

  10、是罗马法继承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古罗马,继承是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即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包括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继承人必须继承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当遗产不足还债时,继承人负责偿还。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制定于公元前451年——450年,共12表,前十表分别是: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房屋和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第十一表补充了前五表的内容,增加了贵族和平民不得通婚的规定。第十二表补充了后五表的内容,增加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十二表法》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既规定了保护奴隶主人身和财产权的内容,又试图把这种保护做一定的限制;律文具有单一性,同时又表现了“一断于法”的个性;关于程序的规定,既反映了人们对所有权转移的重视,也体现了平民要求公正的心态。

  《十二表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也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文献,对后世影响很大。《十二表法》的制定和内容还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2、市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万民法是解决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纠纷的法律。两者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体现在:(1)性质一样,都是奴隶制法;(2)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万民法市民法吸收了许多原则;(3)到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被授予公民权后,市民法和万民法合为一体,成为统一的法律体系。

  两者差别体现在:(1)渊源不同。市民法是罗马社会固有的法律,主要是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或元老院的决议。万民法除了吸收去除了形式主义以后的市民法外,还包括其他民族的规范及商人通用的规则等;(2)适用对象不同。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万民法适用于处理罗马人与非罗马人、非罗马人之间的纠纷;(3)内容不同。市民法主要是罗马国家的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公法方面的内容,涉及私法的内容不多。万民法主要是所有权和债等方面的私法内容;(4)适用的程序不同。市民法的程序繁琐,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万民法的程序简单灵活,不拘形式。

  3、根据《法学阶梯》的体系,可以将罗马的私法体系做如下划分:

  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包括人和婚姻家庭。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组成。

  诉讼法,在古罗马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查;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个人案件的审查。私诉属于私法范畴。

  4、公法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分类的主要方法,是罗马法学家的首创。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后者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说: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这种划分法律的理论流传后世,为近代法学所继承和发展。

  5、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在中世纪,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罗马法复兴上,经过这次运动,许多西欧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当然程度有所不同,西欧大陆国家程度要大一些,英国则小得多。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法、德等国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形成了民法法系。英国继续受到罗马法影响,只是没有全面接受罗马法,只借鉴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通过西方国家的法律,罗马法的影响扩大到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包括日本和旧中国在内。所以,可以说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所造成的影响表现在:(1)罗马私法体系。法国1804年民法典,德国1900年民法典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体系;(2)罗马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和学说。

  罗马法之所以能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其原因在于:(1)它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却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2)在法学家的努力和推动下,罗马法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立法技术高超,而且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其更趋完善。因此,它能为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一种现成的法律形式。(3)包含在其中的一些原则,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地位、契约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主要条件和无限制所有权等,很适合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4)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推行罗马法的适用,被征服地的居民为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折服而自愿适用,也是罗马法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之一。

  6、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是公元6世纪进行的,是罗马法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系统编纂,先后完成了《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汇编,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其中有理论性的法学专著、学说,又有许多法律、决议、法令,卷恢浩繁,内容丰富。它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后世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立法文献。

  7、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权利。罗马法上所有权的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演进过程。最早出现的是市民法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主体只限于罗马公民,客体主要是罗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地以及奴隶、家畜等,转移必须用要式买卖方式来进行。由于市民法对市民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取得方式的规定极严,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日益不能适应频繁的商业往来的需要,于是又出现了新的裁判官所有权形式。这种所有权是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另外,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所有权,但他们的财产受万民法的保护,从而形成了万民法所有权。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赦令将市民权扩大到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外国人取得了市民资格。至此,两种所有权的主体、客体的差别已不存在,因而演变为统一的所有权,出现了统一无限制所有权概念。

  8、区别主要有:A.在婚姻目的上,有夫权婚是维护家族利益;无夫权婚是维护夫妻本人的利益,必须双方同意。B.有夫权婚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把宗教活动和世俗生活混在一起;无夫权婚只涉及世俗生活。C.有夫权婚妻子从属于夫权和家父权,人身和财产均处于家父权力支配下;无夫权婚夫妻在形式上处于平等地位,财产分开。D.有夫权婚按市民法规定形式完成;无夫权婚不要求形式。

  9、古代东方奴隶制法是指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古代印度法、希伯来法和古代中国法。古代西方奴隶制法是指古代希腊法和罗马法。其共同点主要有:(1)最初都实行习惯法,经过一个阶段的展之后才出现成文法;(2)从不同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要求;(3)视奴隶为物件,是权利的客体;(4)公开规定自由人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5)法律中起初都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的残余。

  不同点主要有:(1)古代东方国家长期保留土地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法的发展缓慢,法律简单、粗疏;古希腊和罗马的商品经济发达,法律发展十分迅速,达到比较完善的水平;(2)在政体形式上古东方国家实行君主专制,法律是为专制君主服务的,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一般采用民主共和制或贵族共和制,相对而言民主的色彩比较浓厚;(3)古东方法宗教的色彩比较浓,不仅是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是法律与宗教的混合体,就是其他国家的法律,也都有“秉承神意”“神明裁判”的内容;而古西方法则消除了宗教的影响;(4)古代东方,立法权集中在君主手中;而西方法的渊源则比较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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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