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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章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3日]  【

  二、多选题

  1.【答案】ABC

  【考点】要约的效力。

  【解析】(1)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

  (2)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故B项正确。

  (3)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

  (4)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D项。

  2.【答案】CD

  【考点】合同的成立

  【解析】《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D项正确,排除A、B项。

  3.【答案】AC

  【考点】合同的成立

  【解析】(1)李、张二人之间未达成合意,两个表示意思不一致,即(要约与承诺不一致),合同未成立。故肯定A项,排除D项。

  (2)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李、张之间的合同根本未成立,因此排除B项。

  (3)张某因自己的认识错误,产生了错误行为,构成过失侵权,因此肯定C项。

  4.【答案】ABCD

  【考点】合同的形式

  【解析】《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故A、B、C、D均正确。

  5.【答案】AB

  【考点】合同的形式

  【解析】(1)《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A项正确。

  (2)明示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和文字表现合意的方式。默示形式是以行为表现合意的方式。行为可以为意思表示,行为可以构成合同。故B项正确。

  (3)批准体现了国家(第三人)的干预和意志,登记体现了国家(第三人)的管理,它们不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方式。故C项不正确。

  (4)公证和鉴证是对合意的公证和鉴证,不是合意本身的表现方式(鉴证的规定已经被取消)。故D项不正确。

  6.【答案】AB

  【考点】承诺的效力

  【解析】(1)附条件的承诺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所附条件是非实质性条件。因此选择A项。(2)撤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使承诺不能发生效力,因此选择B项。(3)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的到达,受要约人应当承担此风险。因此排除C项。(4)承诺不允许撤销,否则赋予当事人以任意撕毁合同的权利,因此排除D项。

  7.【答案】ABC

  【考点】要约邀请的概念

  【解析】(1)《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故A、B、C项正确。

  (2)悬赏广告要么为要约,要么为单独行为,一般不认为是要约邀请,故排除D项。

  8.【答案】ABD

  【考点】电子合同中要约的界定以及要约的撤回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所以正确的答案是ABD。C的错误在于,依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只有当甲公司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9.【答案】AB

  【考点】合同的成立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有效的承诺时合同才能成立。依据要约的不同,有效的承诺是不同的。依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A情形中合同成立,而D情形中合同不成立;依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该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于在B的情形下双方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但是DELL计算机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销售公司也接受了,因此合同依然成立。依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情形下合同不成立。

  10.【答案】BCD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简称为缔约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甲的行为属于恶意竞争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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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