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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四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3月1日]  【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39.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

  答: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第三,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

  第四,被欺诈方因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第五,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40.简述无名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适用。

  答:无名合同是法律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一般有: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或复合合同、准混合合同或准复合合同。

  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先按合同的一般规则适用,其次是可比照类似合同和参照合同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

  4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2.举例说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答: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支付价款的义务,均为主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的义务。如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交付前妥善保管标的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为安装设备提供必要条件(协助义务),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保护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不受合同类型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可解除合同,但可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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