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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练习试题及答案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11月15日]  【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4、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BD )

  A.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B.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C.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D.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BC )

  A.弟、妹有负担能力

  B.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C.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D.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四、 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答题要点:①婚姻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⑤实行计划生育;⑥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每条基本原则需扩充详解。

  2、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有哪些效力?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③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④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⑤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⑥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简述我国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②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⑤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⑥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且为自愿收养。

  五、 案例分析题(15分)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11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12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13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参考答案:

  (1)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2)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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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