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简答题
1.国际商事仲裁有哪些特点?
2.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3.国际商事仲裁庭有几种组成方式?
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6.确定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7.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经济案件的管辖权如何规定?
8.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七、案例分析题
1.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现问:
(1)本案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应如何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被告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有人认为,中山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涉外合同纠纷。这一看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5)有人认为,被告与中山某商业服务公司的涉外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不得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这一看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6)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仲裁一案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应诉管辖规定而取得管辖权。(2)本案中准据法应为中国的实体法。
(3)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并不符合中止诉讼的合法情形。(4)这一看法并无道理。中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受理涉外合同纠纷。
(5)这一看法并无道理。中国仲裁机构对于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仲裁并无专属管辖权。
(6)应适用中国法律。
2.1996年4月,三亚渤源公司与加拿大S&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吨水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批水果将于1996年5月运抵加拿大。合同的总则中还明确:合同一经签订,多伦多交易所商品协会的《业务规定》就此生效,凡一切纠纷均由该协会的仲裁法庭作出裁决。其后,由于三亚渤源公司的原因,使该批货物的到岸卸货期发生延误。1996年12月,S&B公司在向渤源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向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商品协会仲裁法庭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渤源公司应向S&B公司支付损失及其利息共计2万美元。渤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一直未予履行。1997年4月1日,经双方协商,又达成一份协议,规定:渤源公司尚未支付的2万美元将在1998年2月前的新业务中扣除,若在该期限内双方未达成新业务,渤源公司应向S&B公司支付2万美元。至1998年2月,渤源公司一直未能偿付S&B公司的2万美元。1998年5月,S&B公司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多伦多交易所商品协会仲裁法庭的裁决书,请求渤源公司执行该仲裁裁决(注:加拿大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参加国)。
现问:
(1)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为什么?
(2)假设可以受理的话,应适用哪些法律?
(3)假如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超出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你作为法官,应如何认定?
(4)假如被申请执行人提出,双方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仲裁条款之类的异议时,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1)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依据有关国际条约规定,该裁定是应予以承认和执行的。
(2)适用中国法律。
(3)应认定本案并未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应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的异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