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宋代的审判院是一个什么机构?
答:审判院是太宗时新设立的司法机构。设知院事1人,详议官6人。负责详议由大理寺审判并经刑部复核的案件,案件详议后由审判院呈皇帝最后裁决。元丰改制后,这一机构被撤销。
2、明代司法制度特点概述。
答:(1)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审判机关,大理寺专掌案件复核。(2)重特大案件的"三司会审"和 "九卿圆审制"。(3)地方省一级设专门掌管一省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4)特务组织"厂卫"直接插手与行使审判权。
3、简述元朝法律的基本特点。
答:(1)明显的民族不平等性。(2)僧侣不受普通法律制约,由专门的审理机构负责审理。(3)军人单独立籍,军人犯法归枢密院审理。军户犯罪一般由专门的管军官审理。
4、律、令、格、式解析。
答:律主要指刑法,其中也包括民事法、诉讼法和婚姻法等,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令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格指皇帝临时颁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的各种敕令;式指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5、概述秦汉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审判程序。
答:秦代九卿中,廷尉为中央掌司法的最高官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秦时已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司法审理程序系统,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中央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
汉代的司法制度中,皇帝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对重大案件有最后复审裁决权,大赦与特赦权也归皇帝掌握,中央司法机关沿秦制仍为廷尉,廷尉为中央最司法官,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案件。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员的活动也要受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