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下列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法律事件包括(ABCD)6-P222
A. 人的出生 B. 人的死亡
C. 天灾 D. 人祸
E. 结婚
32.我国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ABC)6-P281
A. 配偶 B. 子女
C. 父母 D. 兄弟姐妹
E.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3.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过失包括(AC)9-P367-368
A. 过于自信的过失 B. 不可避免的过失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不可抗拒的过失
E. 不可预见的过失
3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ADE)10-P408
A. 贪污贿赂案件
B.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D.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E. 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35.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BCDE)11-P439-440
A. 遵守诉讼秩序 B.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C. 提出回避申请 D. 收集、提供证据
E. 申请执行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成文法1-P38
答: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为制定法。
37.知识产权6-P249
答: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3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P346
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犯罪客体9-P362
答: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0.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2-P459
答:
行政诉讼法中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亦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41.简述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2-P62-63
答:
依据立法法对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规定,法律的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个步骤。(1)法律案的提出;
(2)对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经过上述四个步骤,法律的创制即立法过程便告终结。
42.简述我国行政机关的特点。5-P194-195
答:
我国的行政机关具有下列特点:
(1)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于国家。
(2)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3)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因而它不同于行使其他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4)实行首长负责制。
43.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7-P315
答: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主体的自然性和广泛性。主体的自然性是指合同的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利益,不能是法人,不能是身体之外的任何财产。
(2)保险金的定值性。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保险金额在订约时采用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的方式,不允许在事故发生后再行议定。
(3)保险的储蓄性。
(4)保险费的非讼性。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不得以诉讼的方式向投保人讨要未获给付的保险费。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44.试述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4-P119
答:
(1)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二者的关系是内容(国家性质)与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
(2)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否则,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就无法行使其国家权力,实现阶级统治。但政权组织形式对于国家本质的反映并不非消极的,形式不当或不完备,就不能正确地表现国家的阶级本质,就会影响统治阶级实现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任务。所以,任何阶级在取得政权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统治,都要采取与其政权的本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并不断加以完善。
(3)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政权的组织形式。但阶级本质相同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有可能不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政权组织形式除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外,还受该国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革命特点、经济发展水平、民族传统、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4)然而,不管政权组织形式怎样,都必须与其所表现的国家本质相适应,即必须有利于该国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归根到底,政权组织形式仍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5.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
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
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
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6-P224-226
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不成立。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46.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
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
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
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
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9-P374-375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
不构成。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三,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让乙开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并无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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