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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题及答案8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3月10日]  【

  四、问答题。

  1、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答:(1)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根本违约;二是买方能够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归还原交付的货物;三是交付替代物符合《公约》的时间要求。

  (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如果对货物进行修理即能使之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买方必须在《公约》规定时间内提出修理的要求。

  (4)宣告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5)减低价格。不论价款是否已付,只要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就可要求减价,减价按实际交付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6)请求损害赔偿。无论采取上述任何方法,均不影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2、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进行的分类。

  答:(1)国际许可合同:即国际使用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将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3)普通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相关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实施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也叫非独占性许可合同。

  (4)分售性许可合同。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受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许可合同称为“从属许可合同”或“再转让许可合同”。

  (5)交叉性许可合同。即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双方技术价值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3、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

  答: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它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贷款形式。其法律特征如下:

  (1)贷款人和借款人除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1分)

  (2)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伦敦银行6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再加上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2分)

  (3)主要为定期和中短期贷款,贷款期限通常为一至十年;(1分)

  (4)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往往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用途,以保证贷款偿还的安全性;

  (5)贷款协议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和司法管辖,其次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

  4、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

  答:(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为了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

  (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

  (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

  (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

  五、案例分析(20分 )

  英国和埃及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成员。英国W公司与埃及政府开办的E公司订立了为期25年的由英国W公司租赁经营埃及政府开办的E公司拥有的尼罗河酒店合同。在履约中,W公司认为,E公司提供的酒店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扣付部分租金,E公司遂撤除了依约应提供的酒店安全保卫,双方矛盾激化。1991年4月,E公司派150人冲进酒店,宣布没收该酒店,所有人员离开。后又将W公司派驻该酒店的经理人员押解出境。W公司向ICSID提请仲裁,要求埃及政府赔偿6000万美元损失。经查,在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英埃政府间有投资保护协议,规定两国应相互给予对方的外国投资安全保障,如为公共利益有必要实行国有化征收,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充分和有效的补偿。租赁协议规定,如发生争议,各方同意交ICSID仲裁。

  请结合该案,说明该案件属于ICSID管辖范围的理由。

  答:1、主体为一国政府和私人投资者。(5分)

  2、属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争议。(5分)

  3、争议当事人同意交ICSID。(5分)

  4、被诉方行为构成间接征收,ICSID可受理。(5分)

  解析:对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

  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实体)。

  2.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这就是说,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它方面的争议。至于单纯的“利润冲突”问题,则不属法律争议。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实质要件的情况下,才属于ICSID管辖的范围。(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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