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22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23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24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25营养声称是指食品营养标签上对食物营养特性的确切描述和说明,包括: 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 “含有”、“高”、“低”或“无”等(如牛奶是钙的来源、低脂奶、高膳食纤维饼干等);
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所声称的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差异必须 ≥ 25%(如普通奶粉可作为脱脂奶粉的基准食品;普通酱油可作为强化铁酱油的基准食品等)。
26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7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 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8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9《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 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3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31食品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32INS: 国际编码系统,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33CNS : 中国编码系统,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参见附录 E)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34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35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6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3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A.1 表A.1 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A.2 表A.1 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A.3 表A.2 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4 表A.3 规定了表A.2 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 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5 表A.1、表A.2 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A.6 上述各表中的“功能”栏为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
38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加工助剂应该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39《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41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