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函:是为了适应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途而设置的平行文种。
13.2.请函: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所用的函。
13.3.复函: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请求批准事项的答复。
14.1.命令:是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的下行文种。
14.2.目的句外表示法:是指将表示行文目的的文字,单独为句,表述于前;再用“此”字反身代指。
14.3.条例:是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14.4.指令:是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办法》中创设的下行文种,适用于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者要求。
14.5.指示:是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创造性实践,建国后相沿设置的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的下行文种。
14.6.通报:是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的下行文种。
14.7.批复:是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下行文种。
14.8.批示:是1957年始设、沿用至1981年以转文为主要用途的下行文种。批示用于转发或者批转下级机关的工作报告、建议或计划,具有批复的作用。
14.9.通知:是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任免和聘用干部;在行政管辖或业务管理范围内传达要求办理、共同执行或广泛知照事项的普发性下行文种。
14.10.意见:是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在实践中,较多地用于党委部门对本级党委行文。在党委系统意见是正规公文文种,在行政系统已经将它的功能合并到其他文种中。
14.11.规定:在行政系统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委系统,规定为主要公文文种,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4.12.合说:是将意思相近、句式相同的几句话中相同的语言成分合并叙述,将不同语言成分并列,使节奏明快、句式凝练、表意周备的修辞方法。
14.13.换算:修辞格之一,是对通常难识的或者需要特别强调的数量,从人们可接受性出发,加以形象化的换算,使枯燥寡味的数字变得具体可感、生动活泼,给人以深刻的印象。
14.14.形式开头:是属于引入式开头类型中的具体方法。是因缘由部分所述事项较为复杂,须有较多文字才能阐明,以使眉目清楚,故将缘由段事项概括为一句话,移到前面点题,结合为形式上的开头缘由,以加快节奏。
15.1.决定:是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或安排的议决类公文。
15.2.决议:是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的议决类公文文种。
15.3.议案:是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议决类文种。
15.4.草案:是文件稿本的一种,是指经起草初步确定而提交法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稿本。
15.5.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的议决类公文文种。
16.1.布告:是建国后四十多年中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用于对人民群众“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之宣告文种。
16.2.通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之宣告文种。
16.3.公告:是“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宣告文种。
16.4.公报:是国家、政府、政党、团体或其领导人所发布的有关重大事件、决定事项或会议(包括会谈)情况的正式公开报道所用的宣告文种。
16.5 决策性决定:通常针对全局范围内具有政策性的重要事项作出决断,并要求贯彻实施的决定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