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部分:
1、试述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这是确定管辖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即确定管辖时既要优先考虑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也要考虑便于行政机关应诉;既要考虑社会关系的事实因素,也要考虑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因素。
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正确及时地依法行使审判权,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目的和宗旨。因此有关管理权限分工问题的确定也必须遵循这样一个基本原则。
3)人民法院分工合理、负担适当。这一原则涉及管辖的职责权限划分这一核心问题,它要求各级、各地方人民法院之间要职级、职责相称,既不能不同职级、职责相侵、相混,也不能使某一级、某一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负担畸重畸轻。否则就会不利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正确、及时审理和判决。只有使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职级相称、职责分明,审判工作均衡负担,才能使所审理的案件做到审得了、审得好。
试述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情形。
答: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②军事行为;
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⑤正当防卫;
⑥紧急避险;
⑦不可抗力;
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答:第三人是指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的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如下的特征:
1)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且人民法院的判决必然会影响其权益。
所谓“厉害关系”是指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口具体行政行为使其权利义务增减或者使其权益导致某种有利或不利影响。
2)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既不同于原告又不同于被告的独立主张,他既不必然地依附于原告,也不必然地依附于被告,有自己的独立诉讼地位。
3)第三人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是在诉讼开始后法院裁判前参加诉讼。
4)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原告和被告,其参加诉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第三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参加诉讼;另一种是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试述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 政职权,两者的关键,在于合法性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才能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合
法性审查原则具体包括下述两方面内容:
(1)行政诉
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即只审查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的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即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而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不合理,如利弊权衡失当,稍轻稍重等,法院无权予以审查。(3)贯彻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应明确以下两点: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文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的权力。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法性审查是以法定范围为界限,而不是以法定幅度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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