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2章
第二十三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2、二五减租3、马锡伍审判方式
二、简答题
1、试析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2、试述《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3、简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4、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及意义。
5、概述民主革命时期土地立法的历史发展。
6、简述《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7、试述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8、试述民主革命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变化。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关于“省得制定省宪”的精神,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定新时期的施政方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
2、二五减租:所谓二五减租,即以抗日前夕成立的租佃契约的约定租额为准,“一律减少百分之二十五(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且根据租佃关系发展的情况及租佃形式的不同,对不同租佃形式的减租额作出规定,并禁止法定租额外的剥削,对积欠地租的处理也作出规定。
3、马锡伍审判方式:“马锡伍审判方式”是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形成的。1943年,马锡伍在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经常深入基层,依靠群众,从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拘形式却又合理公平地处理了许多长期缠讼不清的疑难案件。马锡伍所创造的这套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伍审判方式”。
二、简答题
1、试析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答: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遵循的最基本原则,是把马列主义的法律学说与中国革命的实践和各根据地的据日情况紧密结合。这是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艰苦的探索过程,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历史的经验证明,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只有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发挥其应有的威力和作用。
第二,法制建设必须围绕并服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任务。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向和最高原则,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为实现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总任务而斗争。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阶段为实现上述总任务而制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都是各根据地立法和司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法制建设必须服务于革命战争的需要。中国革命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人民战争作为革命斗争的最高形式,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过程。这就决定了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所遵循的又一基本原则,是直接或间接地为革命战争服务,以革命的需要为出发点。
第四,法制建设必须促进根据经济建设的发展。农村根据地,是实现人民战争战略目标的依托和争取革命成功的坚固基地。经济建设与革命战争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要求革命法制建设必须把保障和推动根据地经济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
第五,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人民民主原则。新民主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所创立的,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因此,坚持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是革命法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上述基本原则,是由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根据地立法和司法工作经验长期积累的产物。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新民主主义法制成为中国有史以来的一种完全新型的法制。
2、试述《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答:《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由前言和17条正文组成,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苏维埃政权的任务和政策。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在于保证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在全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政策主要包括: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政策、保障工农利益的经济政策、提倡婚姻自由、保障妇女参加社会生活的婚姻政策、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民族政策。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的对外政策。
第二,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第三,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宪法大纲》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主要包括:身份平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其他民主自由权利。
第五,苏维埃共和国的经济制度。苏维埃的经济由国营经济、私人经济、合作社经济三部分构成。苏维埃政权的政策是:尽可能地发展国营经济,大规模地发展合作社经济,奖励私人经济的发展。
《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宪政历史上第一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政治纲领,是党的民主革命纲领的具体化。
3、简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答: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为挽救民主危亡,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并于1937年8月25日发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据此,各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先后制定了施政纲领。这些纲领总的来看,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他们的基本内容有:
第一,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各边区《施政纲领》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全国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第二,确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三三制”原则。所谓“三三制”,即在边区政府和参议会人员的组成上,共产党人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党外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该原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主统一战线政策。它的实施既保证了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又团结了其他抗日力量,有利于调动更广泛的力量进行抗日。
第三,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经济政策。各边区《施政纲领》都规定了保护抗日人民土地财产所有权;实行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调和劳资关系,改善工人生活,也维护资本家的利益;大力发展农业、林牧业、手工业生产等。
第四,保障抗日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各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的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自由权,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言论、出版、结社、集会、居住迁徙、信仰自由等权利;诉愿权,人民有以任何方式对公务人员的非法行为进行控告的权利。
4、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及意义。
答:1947年10月10日颁布施行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彻底改革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彻底改革土地制度,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对农民所有,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途径是平分土地和财产。
第二,规定没收征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等。
第三,团结中农和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是党和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土地法大纲》的规定坚持了团结中农的原则。土地改革不是一般地消灭资本主义,因而对一般工商业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和保证土地改革的措施。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是“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
第五,规定了若干特殊的土地及其财产的处理办法。如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等的处理办法;名胜古迹,应妥善保护;军火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资财、粮食等物的处理办法等。
第六,规定了土地分配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如对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家居乡村的人民解放军、民主政权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及其家庭、地主及其家庭、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后其他人员、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等的土地分配原则和办法都做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