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概述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力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论个人不是团体,只有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当从出生时起开始是,直到其死亡时才终止。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要包括18周岁以上,精神健康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毒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2.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得、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3个显著特征:(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法人设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通常由法人最高行政负责人担任。
法人的实质变更是指其主体资格的变更,主要包括法人的分立和合并两种。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法人合并的,原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由合并后的新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原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由后的新法人享有和承担,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后的新法人对原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
3.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应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代理行为。(4)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2)法宝代理。(3)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其主要包括3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二是越权代理;三是行为人原有的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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