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确保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及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招委”)领导,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课程考试、实践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转考、免考成绩管理,毕业材料、信息管理,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二章 考籍档案
第五条 考籍档案是指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毕业申报审核的原始记录。
考生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考生考籍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管理。
第六条 考生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课程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毕业信息等内容。考籍档案分电子考籍档案和纸质考籍档案两种形式。
第七条 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管理。为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由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准考证。
第八条 纸质考籍档案为《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纸质档案上的考生考试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不得涂改。纸质档案的管理应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确保不发生损毁。
第九条 未经批准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查询或者调阅考生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阅时,须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批准,并填写《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调阅审批表》(附件1),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考生如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有触犯《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条文实施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成绩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成绩信息是记录考生参加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有关成绩数据等内容,是考生考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号、考试课程、成绩、成绩的取得方式(开考计划规定的笔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免考、转考、过程性评价和成绩变更等形式)、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时间等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负责成绩信息采集和处理的工作人员由省教育考试院选派相关人员组成,经保密、纪律和操作等方面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成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在安全的环境下统一组织实施。集中成绩采集和处理(包含网上评卷、登分、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免考、转考等成绩)场所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结果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部门审核无误,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记入电子考籍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采集和处理成绩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必须做到与外网实行物理隔离。成绩信息采集的整个业务流程要有完整的计算机系统日志记录及纸介质登记、审核手续,相关材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考生对考籍档案中已有身份信息如提出修改,必须由考生本人到县(市、区)招考办填写《自学考试考生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2)后,经所在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复审后交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办理。考生对考籍档案中已有的成绩信息提出更改的,必须要有原始材料或书面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处室审核,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第十四条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应加强自学考籍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权限管理。所用计算机系统不得安装无关软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同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成绩数据的安全,确保用于成绩信息的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环境安全;严格执行定时备份制度及变更前后的实时备份工作制度。
第四章 转考、免考
第十八条 在籍考生从我省转到外省或从外省转到我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办理转考手续。省际间转考由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一、转出手续
(一)考生在我省和转入省均已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省考籍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考生可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省准考证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并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和《江西省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附件3)上的内容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
(三)有下列情况的成绩不得办理转出手续。
1.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