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的基本概念:
1.学科分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艺术学、军事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语言学、新闻学。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A)、独立本科段(B)、本科(C,含基础科段、本科段)。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为理论课程(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
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包括:高等数学(一)(财)、高等数学(二)(财)、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英语(一)、英语(二)、普通物理、物理(工)、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大学语文、普通逻辑等。
④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名称一致、学分相当(学分数等于或高于被免试课程),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理论课程;“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是指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及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不在此列。
第三条 适用范围:凡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本规定的均可免考相应课程。
第四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五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六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非本专业加试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七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以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除按照上述规定免考课程外,还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课程。即:
1.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2.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财)、高等数学(二)(财)、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课程;
3.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课程;
4.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课程;
5.各类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6.电工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7.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法学概论课程;
8.化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化学基础课程;
9.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教育学课程;
10.药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药理学课程。
第九条 凡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者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总成绩60%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第十条 凡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课程;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
第十一条 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及计算机基础上机实习;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及上机实习,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 考生改报专业时,如原已办理过免考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没有设置的,不可在新专业中免考课程。
第十三条 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下列材料:1、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申请免考时应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可到当地自考办或有关高校领取);3、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等,并且要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签字盖章的无效)。
第十四条 申请免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社会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报名的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系统考生向当地相关系统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系统考生为区、县有关系统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送市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系统考生为市级有关系统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复审并盖章,然后送省自考办审批。
第十五条 各区、县应对考生提供的免考材料进行认真验证,验证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省自考办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委有关课程免考文件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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