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有关主考学校:
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文件要求,决定停考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从2014年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专业从2015年起部分课程进行调整,调整方案见附件一;考生原课程已经考试合格的成绩继续有效,可不再考调整后的对应课程。
三、律师专业的考生从即日起可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见附件二)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及时向考生进行广泛宣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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