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进一步规范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以下简称“衔接学校”)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内涵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的主考学校,由学校向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工作的主考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业师资力量且已开设全日制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设有自学考试办事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
(三)有健全的教学、考试等管理制度;
(四)有保证实践性课程考核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五)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三条 参加衔接专业考试的考生应是我省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同时,考生须选择报考与本人全日制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不受此限制。
第四条 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应在衔接学校内开展助学工作,由主考学校和衔接学校签订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协议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自考委负责制定福建省衔接专业考试计划,调整已开考专业的课程设置;审定主考学校申报新开考的衔接专业;负责衔接专业考试业务指导、监督和质量评估;审定毕业生并在毕业证书上用印。
第六条 主考学校负责拟定本校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审核衔接学校助学辅导条件;加强衔接学校日常教学指导与管理;实施实践性环节考核;建立衔接专业考生的考籍档案,参与命题、评卷、毕业生审定工作,并在毕业证书上用印;完成省自考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衔接学校负责与主考学校商定拟开考专业;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参与生源组织,协助主考学校做好考试资格审核、助学和实践性环节培训;负责衔接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及日常教学管理。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八条 主考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学科优势和办学条件,从我省现开考的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中遴选并申报衔接专业,并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每所主考学校开考“中衔专”、“专衔本”试点专业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主考学校具有开展其主考专业的衔接开考资格,不计入申报数量,但须报省自考委备案。
第十条 申请开考衔接专业的主考学校经充分论证后,须向省自考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考衔接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开考衔接专业的实施细则;
(三)开考衔接专业的学分互认方案及相关学分互认证明材料;
(四)学校全日制招生专业目录;
(五)申请本科专业须提供可授予学位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省自考委根据各主考学校办学条件、学科建设和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开考专业,原则上一个专业不超过5个主考学校共同开考。主考学校应在每年3月向省自考委提交开考新专业的申请材料。省自考委在收件截止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未经审核备案的学校不得擅自招生或开考专业,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予以全省通报、停止招生、取消其衔接专业考试主考资格等。
第十二条 衔接专业考试开考计划安排均不少于两年,开考计划实行课程学分制。专业开考计划的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两大类,其中专业核心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少于专业计划总学分的50%。
(一)公共基础课程。一般为思想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参加主考学校统一命题、统一考核且成绩合格的考生,承认其课程学分。
(二)专业核心课程。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及专业开考计划的要求,各学历层次的核心理论课程均不得少于6门。核心课程可引入学业综合评价,学业综合评价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30%,由主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不得转授实施权。
第十三条 省自考委根据开考情况实行衔接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已公布停考的专业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开考申请。衔接专业两年内新生不足50人,则取消主考学校该专业的衔接主考资格。主考学校可根据本校开考情况提出停止接纳新生、退出主考衔接专业的建议,并提前6个月报省自考委备案。主考学校应积极主动做好退出主考衔接专业的善后工作。
第四章 考务考籍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衔接专业考试的考生资格由主考学校负责审核,省自考委办公室适时抽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视情况予以全省通报、停止招生、取消衔接专业考试主考资格等。
第十五条 衔接专业考试的核心理论课程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省自考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核心课程中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每年3月和9月;衔接专业考试的公共基础课程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实践性环节考核和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须在考前一个月报省教育考试院。考点考务工作由相关主考学校负责实施,主考学校应认真执行学校相关考试管理办法,省自考委办公室适时抽查。
第十六条 主考学校要规范考籍管理,及时做好新生注册工作,建立健全考生电子考籍档案。参加衔接专业考试的考生自考学习时间须满两年方可申请毕业。
第十七条 核心理论课程的学业综合评价成绩数据(当次有效)、实践性环节考核及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报名、报考数据和成绩数据由主考学校通过“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报,成绩数据需打印纸质登分表(公共基础课成绩数据须加盖学校公章)报省自考委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 自考考籍在籍三年内公共基础课程仍不合格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可在衔接学校毕业一年内回原校继续参加考试。参加衔接专业考试的考生毕业后须回原校报名、考试、办理毕业手续,不可转专业或转校,也不可转入面向社会和体制改革试点开考的专业;但取得面向社会和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合格成绩的课程可转入衔接专业考试。
第十九条 参加衔接专业考试学习的考生,其核心课程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免考。申请公共基础课程免考或学分互认的,仅限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NIT)、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以上(含四级)、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A级证书等非学历证书考试项目且符合省教育考试院免考实施细则(闽考院自〔2016〕2号)的规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承担衔接专业考试的主考学校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自学考试等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财综[2008]28号)和《关于我省自学考试等收费收入分成管理问题的通知》(闽教考办[2008]1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心课程的收费参照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衔接专业考试的考生在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条件,可按照《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向主考学校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参加衔接专业考试的考生在衔接学校毕业后3年内获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可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办[2007]45号)规定,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本、专科就业报到证。按自学考试学历登记签发的就业报到证,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所有新的衔接考生按此办法执行;此前在籍的衔接考生继续执行原管理办法,过渡期至2021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原省自考委印发的《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闽教自考[2011]1号)、《关于“衔接考试”专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教自考[2011]6号)、《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与中等职业教育衔接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闽教自考[2011]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自考委办公室(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