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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3年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来源: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 2013年4月18日 ] 【大 中 小】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主考院校,有关委托开考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及课程建设,规范免考管理,经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一、免考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实施免考。

  二、学历课程免考规定

  1、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课程。免考课程不超过该专业课程总学分的一半。

  2、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和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的本科段的专科加试课程。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可在不同专业使用。

  4、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可以免考同一学历层次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程。

  5、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具体如下:

  (1)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7)、线性代数(02198);

  (2)各类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

  (3)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00420);物理(工)(实践)(00421)

  (4)汉语言文学、文秘、新闻等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04729);

  (5)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

  三、非学历证书免考规定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凡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00012);凡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0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00015)。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1)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或计算机应用技术(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实践)(02317);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00052)。

  (2)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NCRE)二级C(或C++)语言程序设计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实践)(00343)。

  (3)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NCRE)三级PC技术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04732)、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实践)(04733)。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1)凡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

  (2)凡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00052)。

  4、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

  凡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初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中级)(课程代码:04304)课程的成绩;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中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代码:03301)课程的成绩。

  5、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凡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者或成绩不低于425分者可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

  四、其他

  1、公共政治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03707)、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04729)、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物理(工)(00420)、物理(工)(实践)(00421)、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9)。

  2、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18学时。

  3、各类高校的选修课、辅修课,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进修课程及不做考试要求的其他类考查课程均不在免考申请范围。

  五、办理免考手续

  参加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需由考生本人向当地考办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课程免考手续。

  申请者必须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一式四份,上报市考办审核,初审合格者由市考办集中报省自考办批准。经批准的免考课程,作为合格成绩进入考生电子档案。

  六、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流程

  符合“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免考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办理免考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免考课程申请

  1、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必须取得1科以上(含1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免考。

  2、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自考办提出免考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1)准考证、身份证。

  (2)原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规定可以免考的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按学历课程免考的应提供原毕业学校的成绩证明(应包含:课程名称、学时或学分、成绩),并在所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可以是以下两种形式:

  A、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原毕业学校或教务处的公章;或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

  B、人事档案中本人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组织或人事部门的公章;

  3、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考申请表》)一式四份,填表要求:内容填写准确、字迹清晰整洁。

  二、审核批准

  1、初审

  (1)审核申请免考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等级证书原件、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

  (2)审核申请免考的课程是否符合免考文件要求:

  A、原毕业学校是否属于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

  B、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是否含有所申请免考的课程;

  C、免考课程名称是否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

  D、是否属于跨专业加考课程;

  E、免考课程是否有学时或学分证明。或持有符合免考条件的等级证书。

  经办人在符合要求的《免考申请表》上签名,市自考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市自考办公章。

  2、组档

  (1)通过初审的免考材料应包括:

  A、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B、经办人签名、市自考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市自考办公章的《免考申请表》一式四份;

  C、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或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对通过初审的免考材料,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整理排放,每30人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并填写《安徽省高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考生名册》贴在档案袋正面。

  3、审批

  省自考办每年两次在毕业审档时会同各市自考办及主考院校,对上报的课程免考材料集中进行会审。

  附件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

  档案编号:                                         经办人:       填表日期:

姓 名   申报专业    
准考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原毕业院校     联系电话    
原所学专业     学历层次 

申请免考课程情况 

原所学课程
或证书种类 

成绩 

学时 

免考课程代码 

免考课程名称 

              
              
              
              
              
初审意见    
终审意见    

  说明:

  1、此表在申请免考考生经材料初审后填写;

  2、此表填写一式四份,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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