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申请优录资格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和原始证件:
(一)少数民族
户口簿。户口簿上应同时列有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以及考生本人,如考生与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应出示相应关系证件(出生证),户口簿中考生民族身份要与报名信息中的民族身份一致。
(二)华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华侨证。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须出示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材料。
2.考生与华侨的关系材料,如户口簿。
3.考生的侨眷证。侨眷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三)归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归侨证。归侨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与归侨的关系材料,如户口簿。
(四)台湾省籍
户口簿。考生籍贯注明为台湾省籍。
(五)烈士子女
1.烈士证书。
2.考生与烈士关系材料,如户口簿。
(六)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1.因公牺牲军人证书。
2.考生与因公牺牲军人关系材料,如户口簿。
(七)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1.残疾军人证(1-4级)。
2.考生与残疾军人关系材料,如户口簿。
3.残疾军人身份证。
(八)军人子女(现役军人)
1.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如军官(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
2.考生与军人关系材料,如考生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等。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需要提供立功通令及证章原件。
4.以下各项条件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包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的子女;
(2)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4)作战部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5)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有子女后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
市招考办不接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核的优录申报材料和信息。优录考生交申报材料到初中毕业学校的时间为4月17日前;所有优录项目在4月30日前办理完审核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各类优录名单确定后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优录加分政策。